石河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人员编制 根据《石河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石河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人员编制为: 石河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部事业编制为2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纪检组长1名,总会...
石河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内设机构 根据《石河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石河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设6个内设机构,为别为: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督办各项工作落实;负责行政事务、新闻宣传、文...
石河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根据《石河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之规定,石河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拟订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具体措...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开展的工作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开展以下工作: (一)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二)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活动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阻水设施; (二)取土、淘金、爆破、挖砂、采石、停...
水文环境保护的范围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立地面标志。保护范围包括: (一)测验河段上浮标断面或上比降断面的上游20米至下浮标断面或下比降断面下游5...
应当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文机构审查确认的水文监测资料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下列活动所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经省水文机构审查确认: (一)编制重要规划所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 (二)重点建设项目所使用的水文监测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管理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文工作时的主要职责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文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文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省有关水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拟定和...
禁止实施的损害古树木的行为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动土伤根; (二)借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 (三)在树冠垂直投影范围内挖坑...
古树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确定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生长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文物保护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实行物业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