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实施的损害古树木的行为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动土伤根; (二)借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 (三)在树冠垂直投影范围内挖坑取土、淹渍或封死地面、使用明火、倾倒有害废渣废液、铺管架线、修筑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 (四)采伐; (五)非法买卖等流转行为; (六)其他损害行为。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行为 禁止 实施 损害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古树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确定 下一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管理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文工作时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