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的条件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之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条件是: (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秉公办事; (二)具有中专以上专业学历或具有医士以上技术职称,掌握化妆品卫生监督的有关法规和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知识,有独立工作能力。 (三)未患《条例》第七条规定疾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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