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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行使的职责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行使下列职责:

  (一)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

  (二)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索取有关资料,调查处理化妆品引起的危害健康事故;

  (三)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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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标签:卫生  化妆品  监督员  同级  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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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