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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河道采砂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河道采砂的申请人,应当向采砂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批准河道采砂规划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涉及航道的,审批发放前应当征求有管辖权的航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道采砂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采砂船舶、机具的有关证书;
(四)河道采砂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有关文件。
申请人提交上述复印件时,应当同时交验原件。
河道采砂申请书样本和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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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