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采吵规划应当包括的内容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和开采深度; (四)采砂方式、采砂功率和可采区采砂船舶及机具的控制数量; (五)沿岸堆砂场的控制数量和布局; (六)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规划 河道 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 行政法律 综合法律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石河子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人员编制规定 下一篇:申请河道采砂时应当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