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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采吵规划应当包括的内容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和开采深度;
(四)采砂方式、采砂功率和可采区采砂船舶及机具的控制数量;
(五)沿岸堆砂场的控制数量和布局;
(六)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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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