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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首长和机关对控告和申诉的处理期限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各级首长和机关对控告和申诉的处理期限(自收到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旅、团以下不得超过20日;
  (二)军、师不得超过30日;
  (三)军区级单位不得超过45日。
  对重大、复杂问题的调查核实如需超出前款规定的期限,经上级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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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