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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看官的批准权限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实施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义务兵和初级、中级士官,由旅(团)长、政治委员批准,也可以由单独驻防的营或者独立营营长、政治教导员批准;高级士官,由师(旅)长、政治委员批准;
  (二)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由旅(团)长、政治委员批准;
  (三)连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军官,科员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文职干部,由师(旅)长、政治委员批准;
  (四)营、团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科、处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文职干部,由军的正职首长批准;
  (五)师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由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批准;
  (六)军级以上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以下各级首长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实施行政看管,应当同时报上级备案。
  对从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对义务兵和初级、中级士官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执行;对已办理入伍手续尚未确定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毕业国防生、直接接收到部队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军队研究生培养单位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及尚未确定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军队院校毕业学员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对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执行;对军官、文职干部学员实施行政看管,按照现任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行政看管批准权限执行。
  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其中较高的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行政看管批准权限执行。
  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的正职首长,执行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海军舰队、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单位的正职首长,可以批准对正团、副师职和专业技术八、七、六级军官,正处、副局级和专业技术八、七、六级文职干部实施行政看管。
  相当于营、团、师、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分别执行营至军正职首长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以及其他相当等级机关的正职首长,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的人员,执行下一级部(分)队正职首长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各级副职首长代理正职首长职务时,执行正职首长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解除行政看管的批准权,按照行政看管的批准权执行。
  在特殊情况下,上级正职首长可以越级批准或者解除下级实施的行政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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