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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处分的办理程序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实施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首长组织或者承办机关负责,对违纪者的违纪事实进行查证,并写出书面材料;
  (二)党委(支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对违纪者的处分;超过本级处分权限的,报上级党委审定;
  (三)根据党委(支部)决定,由批准单位的正职首长实施处分。
  在紧急情况下,首长可以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处分,但事后应当向党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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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