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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隐瞒或者拒不承认错误,以及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在2人以上共同违反纪律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本人违反纪律并强迫、唆使他人违反纪律的;
  (四)包庇共同违反纪律人员中他人的错误,或者阻止他人检举、交代错误、提供证据的;
  (五)其他干扰、妨碍查处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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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