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假食用菌菌种的情形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菌种: (一)以非菌种冒充菌种; (二)菌种种类、品种、级别与标签内容不符。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www.shz58.com 时间:2017-12-15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种的 情形 行政法律 综合法律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菌种检验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