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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放河道采吵许可证的条件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要求;
(二)符合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的要求;
(三)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四)符合采砂船舶、机具数量及其采砂功率的控制要求;
(五)采砂船舶具有船舶检验和登记等证书,船员具有适任证书;
(六)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七)没有非法采砂记录;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采砂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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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