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守则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守则为: (一)学习、掌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法规,掌握《化妆品卫生标准》及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礼貌待人,不得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出具伪证、索贿受贿; (三)执行任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并开具清单,认真如实填写记录; (四)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五)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提供的保密的技术资料,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六)不准在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兼职或任顾问,不准与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有碍公务的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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