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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管理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文工作时的主要职责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文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文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省有关水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拟定和实施本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本省水文勘测和水文情报预报,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及省界水体的水量水质、山洪、水生态、旱情的监测,并按规定权限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和成果;
  (三)负责本省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水环境监测等水文资料和有关成果的收集、汇总、审查、鉴定、储存、提供等;
  (四)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全省水文工作;
  (五)负责本省水文工程建设和水文信息化建设;
  (六)开展水文专业技术咨询服务,为水事活动提供水文技术鉴定;
  (七)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全省的水文工作。
  市(州)、县(市、区)水文机构,在上级水文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其管辖区域内的水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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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