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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文机构审查确认的水文监测资料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下列活动所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经省水文机构审查确认:
  (一)编制重要规划所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
  (二)重点建设项目所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
  (三)水资源管理所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
  (四)需要鉴定的水行政案件裁决和水事纠纷处理所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活动所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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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