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环境保护的范围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立地面标志。保护范围包括: (一)测验河段上浮标断面或上比降断面的上游20米至下浮标断面或下比降断面下游50米的河段,以及该河段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二)水文观测场周围30米,测验操作室、自记水位计台、过河缆道的支柱(架)锚锭等周围20米。 石河子律师http://www.shz58.com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水文 环境保护 范围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应当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文机构审查确认的水文监测资料 下一篇: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