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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环境保护的范围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立地面标志。保护范围包括:
  (一)测验河段上浮标断面或上比降断面的上游20米至下浮标断面或下比降断面下游50米的河段,以及该河段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二)水文观测场周围30米,测验操作室、自记水位计台、过河缆道的支柱(架)锚锭等周围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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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