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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活动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阻水设施;
  (二)取土、淘金、爆破、挖砂、采石、停靠船舶、倾倒废弃物;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水文监测过河设备、监测断面、水文观测场上方架设线路;
  (四)在水文专用报汛通信线路上搭挂电线;
  (五)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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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