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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开展的工作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开展以下工作:
  (一)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二)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
  (三)补助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的中介机构;
  (四)支持举办中重度残疾人庇护工厂等托(安)养机构;
  (五)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六)直接用于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的其他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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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