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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的建设工程

    根据《石河子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对已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其他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房屋建筑工程产权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经鉴定需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应当同时进行抗震加固;未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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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