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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石河子市审批的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新(改、扩)建建设工程抗震防震要求的办理程序

    根据《石河子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新(改、扩)建建设工程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申请;
    (二)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进行审核,根据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三)建设单位应按照县级以上地震工作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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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