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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石河子市审批的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新(改、扩)建建设工程抗震防震要求的办理程序

    根据《石河子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石河子市行政区域内,属本市审批的新(改、扩)建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并将评价报告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第十条的规定,报送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四)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到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通知后,应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范围和项目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不属于本市审批的新(改、扩)建建设工程,本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履行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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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