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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

在监狱呈报暂予监外执行活动中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

 

  根据《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在呈报暂予监外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呈报保外就医罪犯所患疾病不属于《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

  (二)呈报保外就医罪犯属于因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情形,执行原判刑期未达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呈报保外就医罪犯属于自伤自残的;

  (四)呈报保外就医罪犯没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的;

  (五)对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呈报暂予监外执行的;

  (六)对罪犯呈报暂予监外执行没有完备的合法手续的;

  (七)其他违反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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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