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收监检察的内容
根据《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收监检察的内容有: (一)监狱对罪犯的收监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监狱收押罪犯有无相关凭证: 1.收监交付执行的罪犯,是否具备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 2.收监监外执行的罪犯,是否具备撤销假释裁定书、撤销缓刑裁定书或者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决定书; 3.从其他监狱调入罪犯,是否具备审批手续。 (三)监狱是否收押了依法不应当收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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