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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接受举报后应当立即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审批的情形

 

  根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反映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在接受举报后立即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审批: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三)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四)其他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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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