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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视居住的贪污、贿赂案件被告人遵守的规定

  根据《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向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由被告人签名,并责令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区域,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指定区域的,必须报经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批准;
  (二)随传随到;
  (三)不泄露案情,不隐匿、毁弃证据,不串通口供;
  (四)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汇报与案件有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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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