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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应当遵守

《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立案、侦查的案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下列犯罪案件,均适用本细则的规定:
  (一)挪用公款;
  (二)偷税、抗税;
  (三)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
  (四)假冒商标;
  (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六)隐瞒不报境外存款;
  (七)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有关的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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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