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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在出监管理活动中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

 

  根据《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第十条之元宝,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在出监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没有出监凭证或者出监凭证不齐全而出监的;

  (二)出监罪犯与出监凭证不符的;

  (三)应当释放而没有释放或者不应当释放而释放的;

  (四)罪犯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办案人员押解而特许离监、临时离监或者调监的;

  (五)没有派员押送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到达执行地公安机关的;

  (六)没有向假释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刑满释放仍需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执行地公安机关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的;

  (七)没有向刑满释放人员居住地公安机关送达释放通知书的;

  (八)其他违反出监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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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