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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在收监管理活动中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

 

  根据《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第七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在收监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没有收监凭证或者收监凭证不齐全而收监的;

  (二)收监罪犯与收监凭证不符的;

  (三)应当收监而拒绝收监的;

  (四)不应当收监而收监的;   

  (五)罪犯收监后未按时通知其家属的;

  (六)其他违反收监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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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