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在收监管理活动中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
根据《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第七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在收监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没有收监凭证或者收监凭证不齐全而收监的; (二)收监罪犯与收监凭证不符的; (三)应当收监而拒绝收监的; (四)不应当收监而收监的; (五)罪犯收监后未按时通知其家属的; (六)其他违反收监规定的。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
人民检察院在收监管理活动中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
根据《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第七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在收监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没有收监凭证或者收监凭证不齐全而收监的; (二)收监罪犯与收监凭证不符的; (三)应当收监而拒绝收监的; (四)不应当收监而收监的; (五)罪犯收监后未按时通知其家属的; (六)其他违反收监规定的。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