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活动中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
根据《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在提请减刑、假释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对没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罪犯,提请减刑的; (二)对没有悔改表现,假释后可能再危害社会的罪犯,提请假释的; (三)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提请假释的; (四)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没有提请减刑、假释的; (五)提请对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六)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被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或者假释考验期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七)提请减刑、假释没有完备的合法手续的; (八)其他违反提请减刑、假释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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