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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应当承担的义务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职责,保证当事人依法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二)保守听证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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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