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载明的见容(行政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 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拟调取证据的内容; (三)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石河子 律师 调取 申请书 人民法院 申请 证据 诉讼程序 法院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行政诉讼中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下一篇: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准许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