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案件听证笔录应当载明的事项 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职务等; (四)案由; (五)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 (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并签字或者盖章。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石河子 律师 国土资源 笔录 听证 行政复议 案件 诉讼程序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终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下一篇: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案件听证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