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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案件听证笔录应当载明的事项

    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职务等;
  (四)案由;
  (五)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
  (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并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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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