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终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石河子 律师 国土资源 行政复议 案件 终止 诉讼程序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 下一篇: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案件听证笔录应当载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