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主持人应当延期举行听证的情形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 (二)当事人临时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 (三)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石河子 律师 主持人 举行 延期 听证 情形 诉讼程序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行听证的程序 下一篇:中国保监会听证主持人可以中止听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