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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听证主持人可以中止听证的情形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中止听证: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调取新的证据或者需要重新鉴定、调查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二)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人;自然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或者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听证的;
  (四)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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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