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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听证主持人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三)当事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终止满3个月后,未确定法定代理人或者权利义务承继人的;
  (四)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不需要举行听证的;
  (五)其他应当终结听证的情形。
  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听证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记明,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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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