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 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 (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 (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 (四)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 (五)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石河子 律师 诉讼中 原告 第三人 要求 可以 行政 诉讼程序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行政诉讼中当事以可以不提交证据原件给对方持证的情形 下一篇:行政诉讼中新的证据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