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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新的证据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本规定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中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证据:
  (一)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
  (二)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
  (三)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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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