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新的证据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本规定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中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证据: (一)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 (二)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 (三)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石河子 律师 新的 诉讼中 证据 范围 行政 诉讼程序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形 下一篇: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