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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不得具有的情形

    根据《石河子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办法》第十条之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平等适用法律原则,对于违法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和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基本相同。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与行为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
    (三)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的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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