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 (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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