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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
  (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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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