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有权向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石河子 律师 诉讼中 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 有权 行政 诉讼程序 法院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基层人民法院认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的处理方式 下一篇:行政诉讼中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