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可以行使的职权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调取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石河子 律师 主持人 行使 听证 职权 程序 可以 诉讼程序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情形 下一篇: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应当承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