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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情形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案件审理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一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对保险机构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法人处以10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对其分支机构处以20万元以上的罚款;对保险中介机构法人处以3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对其分支机构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对个人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
  (三)限制业务范围;
  (四)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五)责令停业整顿;
  (六)吊销业务许可证;
  (七)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八)撤销任职资格、从业资格,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九)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十)禁止进入保险业;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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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