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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案件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的种类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之规定,案件审理后,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制作《案件审理报告》,根据案件有关情况分别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或者主要证据不足的,退回案件调查部门补充调查;
  (二)不构成行政违法的,不予处罚;
  (三)虽构成行政违法但情节轻微可不予行政处罚,需要采取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的,交由案件调查部门处理;
  (四)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提出处罚意见;
  (五)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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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