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的情形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中国证监会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石河子 律师 行政复议 机关 调解 情形 可以 进行 诉讼程序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 下一篇:行政复议机构进行调解应当符合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