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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第三人,抄送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第三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及职务(原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名称、地址;
  (三)申请人申请复议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
  (五)行政复议认定的事实和相应的证据;
  (六)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
  (七)行政复议决定的结论;
  (八)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途径;
  (九)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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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