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可以补充相关证据的情形 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被申请人可以补充相关证据: (一)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并作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但在提出行政复议答复时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 (二)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出了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提出的申辩理由或者证据的。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石河子 律师 国土资源 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 案件 诉讼程序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案件听证的程序 下一篇: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答辩书应当载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