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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可以补充相关证据的情形

    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被申请人可以补充相关证据:
  (一)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并作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但在提出行政复议答复时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
  (二)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出了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提出的申辩理由或者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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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