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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答辩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不按照前款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被申请人印章: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有关证据材料;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和内容;
  (四)对申请人复议请求的意见和理由;
  (五)作出答复的日期。
  被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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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