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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三)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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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