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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裁定发回重审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一)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
  (三)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
  (四)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五)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
  (六)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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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